第一条 为加强健康体检机构的管理,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健康体检业务的机构,包括但不限于医院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、专业体检中心等。
第三条 健康体检机构应当遵循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确保体检质量,提高服务水平。
第四条 健康体检机构的管理工作,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。
二、机构设立与备案
第五条 设立健康体检机构,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1.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;
2. 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设备和设施;
3. 拥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体检人员;
4. 拥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。
第六条 健康体检机构设立后,应当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。
第七条 健康体检机构备案内容包括:机构名称、地址、法定代表人、经营范围、体检设备、人员资质等。
三、人员管理
第八条 健康体检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体检医师、护士、检验师等专业人员。
第九条 体检医师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,护士应当具备护士执业资格,检验师应当具备检验师执业资格。
第十条 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,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。
第十一条 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,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。
四、体检项目与标准
第十二条 健康体检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体检项目标准,结合实际情况,制定本机构的体检项目。
第十三条 体检项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:一般检查、血液检查、尿液检查、影像学检查、心电图等。
第十四条 健康体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体检项目标准进行操作,确保体检结果的准确性。
第十五条 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对体检结果进行审核,确保其真实、可靠。
五、服务与收费
第十六条 健康体检机构应当提供优质、高效的体检服务,保障受检者的合法权益。
第十七条 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,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十八条 健康体检机构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,不得收取未列入收费目录的费用。
第十九条 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,及时处理受检者的投诉。
六、监督管理
第二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健康体检机构的监督管理,定期开展监督检查。
第二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健康体检机构的体检质量、服务态度、收费标准等进行评估。
第二十二条 健康体检机构违反本规定的,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。
第二十三条 受检者对健康体检机构的违法行为,可以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。
七、附则
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,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。